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499208人
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
第 1-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實習期滿,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
一、內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二、外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三、婦產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小兒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五、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每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八週或一千九百二十小時以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