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09008人
法規名稱: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7 條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二或依第十條第四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關於
執業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