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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第 30 條
本法第四十四第二項所稱財產,指設立基金及固定資產。 醫療財團法人之財產或其他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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