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2928551人
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6 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