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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7 條
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
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有關醫療服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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