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8052267人
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58 條
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