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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26 條
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
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
查及資料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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