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除醫師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山地、離島醫療機構,依下列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 : 一、地區醫院: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區域醫院: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醫學中心: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處罰達三次,屆滿一年未改善者,處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