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27870人
法規名稱: 藥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3 條
藥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