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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99 條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
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
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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