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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97 條
藥商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辦理申請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展延登記或 變更登記時,除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外,二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許可證之查 驗登記;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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