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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89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
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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