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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88 條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
算認定之;其估算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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