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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86 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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