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29451人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84 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