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0857486人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7 條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
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