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041304人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48-9 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於申請藥品許可證時,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
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之聲明:
一、該新藥未有任何專利資訊之登載。
二、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已消滅。
三、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
四、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
    藥對應之專利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