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登載並公開新藥藥品許 可證所有人提報之專利資訊;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亦同。 登載之專利資訊有前條所定情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公開前條通知人 之主張及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之書面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