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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48-22 條
第四十八條之四至第四十八條之八藥品專利資訊之提報方式與內容、變更
或刪除、專利資訊之登載與公開、第四十八條之九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
人之聲明、第四十八條之十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書面通知方式與
內容、第四十八條之十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完成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
審查程序之通知方式與內容、第四十八條之十六至第四十八條之十八銷售
專屬期間起算與終止之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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