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二項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完成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審查程序者,應通知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 請人。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接獲前項通知者,得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申請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核價。但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學名藥藥品 許可證前,不得製造或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