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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46 條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
記事項。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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