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1957人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44 條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
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