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0857521人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4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業準則,作為核發、
變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
前項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