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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40-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
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
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
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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