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0857386人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