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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18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
、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前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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