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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17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
出之業者。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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