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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100-1 條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依第四十八條之三至第四十八條之六規定提報專利
資訊,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提報資訊,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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