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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
第 77 條
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 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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