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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
第 71 條
法院對於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強制住院之程度
,而有強制社區治療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強制社區治療。
對於前項、第五十九條第四項、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
第三項之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
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前項法院裁定書,得由法官宣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旨,由書記官記載於
筆錄代之;如經提起抗告,法院應於十日內補正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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