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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
第 7 條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及監督職場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
、病人就業與勞動權益保障及職場友善支持環境之建立。
各級勞動主管機關應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與精神疾病防治,提供病情穩
定之病人職業重建、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合理調整措施,協助其穩定就
業,並獎勵或補助雇主提供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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