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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
第 55 條
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前條第三項期間之必要者,指定 精神醫療機構應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向審查會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 前項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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