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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
第 43 條
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依第四十四 條規定取得同意後,得施行下列治療方式: 一、電痙攣治療。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治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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