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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
第 41 條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
管機關負擔。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其不屬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範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前二項費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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