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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醫療資源與心理衛生資源分布情形及考量原住民
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責任區域,建立區域心理健康促進、精神
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主管機關得依轄內精神病人服務需求與社區支持資源分布情形,積極布建
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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