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2906人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1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
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者。
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