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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5 條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
    得併處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
    人。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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