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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
    反第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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