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3462人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6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借用
公有財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有關規定之限制
。
各級政府機關依前項規定借用公有財產時,管理機關不得拒絕;必要時,
於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辦理借用手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