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9682人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5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
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
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
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
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