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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0 條
醫事機構或當地主管機關對於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應施行
消毒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死者家屬及殯葬服務業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傳染病病因或
控制流行疫情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死者家屬不得拒絕。
疑因預防接種致死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
死因,致有影響整體防疫利益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
死者家屬對於經確認染患第一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染患第
五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其他傳染
病致死之屍體,有特殊原因未能火化時,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依
規定深埋。
第二項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標準,補助其喪葬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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