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2749人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2 條
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
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
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
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
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
    、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
    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人員。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