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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1 條
村(里)長、鄰長、村(里)幹事、警察或消防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
或其屍體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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