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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
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本法所稱港埠,指港口、碼頭及航空站。
本法所稱醫事機構,指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
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感染性生物材料,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
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
本法所稱傳染病檢體,指採自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接觸者之體
液、分泌物、排泄物與其他可能具傳染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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