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1470人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6 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
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