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335121人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3 條
國內發生流行疫情時,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
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於傳染病防治之必要下,應切實禁止從事飼養、
宰殺、販賣、贈與、棄置,並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
處置。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必要,對於有媒介傳染病之虞之動物,準用前項
禁止、處置之規定。
為防治傳染病之必要,對發生重大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之動物,中央主管
機關應商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
置。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