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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7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
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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