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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5 條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
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
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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