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036212人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9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
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已領取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追還。但不可
歸責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