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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5 條
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
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保險對象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
人定有給付上限之特殊材料,並自付其差額。
前項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
險人同意後,併同其實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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